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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买到“凶宅” 法院判双方合同撤销

2017年03月31日 来源:法制晚报


购房是普通民众一件终身大事,但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“凶宅”该怎么办呢?记者上午获悉,日前,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“凶宅”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法院判决双方撤销了买卖合同。

原告李先生诉称,因自己要结婚,相中了张女士的房屋,双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,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,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,后经多方打听,初步核实了该信息,李先生只好将张女士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,并要求张女士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。

被告张女士辩称,李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,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,该房屋确有过高坠事件,但发生在室外,不属于“凶宅”范畴,且其出售给李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,也没有质量问题,已经履行完毕,故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被告中介公司辩称,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,但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涉案房屋发生的高坠事件虽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,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,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,故张女士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高坠事件的义务,现张女士没有向李先生披露该事实,属于民事欺诈行为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而中介公司是否担责,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,应另行解决。

最后,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并由张女士向李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、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。

法官提示,“凶宅”并非是法律概念,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,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,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,故此类房屋信息,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。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。因此,在房屋买卖过程中,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、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,若不主动披露,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不作为方式”的欺诈,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,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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